光年路(科兴路-耿龙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E3213010313108737001001
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光年路(科兴路-耿龙路)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宿区发改批[2025]10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光年路(科兴路-耿龙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
项目东起科兴路,西至耿龙路。
1.2 工程规模:
造价约3895.47万元
1.3 工 期:30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
1.4 质量要求:
合格
1.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按工程形象付款,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水稳铺设完毕,付至合同价款的40%,沥青铺设完毕,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监控、自来水移交完成,路灯电费移交完成,由承包人移交主管部门)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发包人支付费用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延迟交付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支付形式:转账支票、银行承兑、商票或数字人民币。
1.6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道路采用沥青路面,道路等级城市次干路,设计车速40公里/小时,长约1.5公里,红线宽26米,其中机动车道3.5米×4,非机动车道2.75米×2,人行道3米×2,双黄线0.5米,配套建设雨污水管网、给水、亮化、交通、综合管线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
3.1投标报价(97.00分)开标时,由招标人在以下二种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方法一:以所有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方法二:以所有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取值范围为65%、70%、75%、80%、85%,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Q1、K1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93%。说明:1、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的偏差率,每高1%扣0.6分,每低1%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2、评标结束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3.2投标总价合理性分析(3.00分)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4.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6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6.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c、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4.6.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6.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7.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7.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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